刘正清:律师的职业伦理和职业操守——再评“李庄事件”

来源自:民主中国

发表于2012-08-01邮件转发本文

在“重庆模式”破产,“黑打”对中国法制的破坏通过具体的个案,逐渐浮出水面的今天,“李庄案”在重庆“黑打”过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值得我们反思。而且,从正反两方面总结经验教训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诚如张思之在该文所言“做律师的人都知道啊,缓刑对于律师来讲也是毁灭性的啊”,《律师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除过失犯罪外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律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就是二年半徒刑吗?你连律师都做不成,换个缓刑又有何意义?!至于出来后通过申诉来解决,那也是一厢情愿而已。根据中国以往的经验,不排除,比如文革结束之后大的政治环境改变了,不管当事人当时的口供如何,也同样给予平反。然而,我虽不否认目前法律已沦为当权者治民的工具,但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它还是要讲究证据规则的。不错,《刑诉法》是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但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在法庭上,你承认这些莫须有的“犯罪”事实,承认你有罪,你能让人信服你的“当庭供词”是非法证据吗?证据规则是要求证据是明白无误的,你那所谓“藏头诗”这样的小聪明,也许可以作为古代戏曲的素材,但不能成为你是屈打成招的证据,想必这一点作为一个专业律师不可谓不知道!

五、这种幕后交易,大众对律师与普通当事人会有不同的要求

或许这种幕后交易发生在普通当事人身上,在目前这种法治环境下人们尽管从法治精神这个角不会认可,但会抱着同情和理解的心理去对待。李庄作为一个专职刑辩律师不可能不知道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只能是一审的公诉案件,且不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你这种幕后交易是有悖法律精神的啊!也许你认为这是为了换取缓刑以邪制邪的无奈之举,也许普通民众习惯了中国这种法治环境,会理解这种“以邪制邪”策略,但作为法律人会从心底里接受一个法律人“以邪制邪”来玩弄法律吗?

最后特别声明:本人现在仍然是无任何官方背景的专职律师,十年前也以李庄同样的罪名入过狱。基于此,凡有律师蒙难,我常抱着一种感恩之情尽可能地发出自己的声音。为此当局曾找我谈话,说我有职业偏见。我说请你们全面看看我写过有关律师方面的文章。我在文章中甚至认为没有一些不良律师利用其合法收费的便利来为当权者(主要是法官)洗钱,许多司法腐败案就不那么容易发生,他们看后也就无话可说了。在这里我要强调的是:我们之所以要关注象李庄这样的公共性案件,完全是站在国家法制建设这个高度来考量,如果每个人只从自己行业的角度出发,是不可能真正建立起一个健全的法制国家的。